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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工贸)企业因业务需要出运货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出运非许可证管理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无论其价值多少,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2、出运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者,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业务,该商品无论属于哪一级发证的,一律由领证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的外贸、工贸公司仍在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者,按正常贸易管理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三)出运中药材、中成药货样仍按海关限值规定办理。
 十五、关于对外经援物资的出口管理
  对于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出口的各种物资,海关可凭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发给有关成套设备出口分公司和指定的出口企业的发货通知和有关分公司填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物资的发运单位,如果用援外物资的名义自行或代其他单出口非援外的物资,应当由海关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对溢短装问题的出口管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在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溢短装条款。因此,对这一部分货物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溢短装问题,应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为准。一般来说,合同中溢短装视商品不同,百分比也不同。为了便于海关监管,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于溢短装在百分之五以内的,视为正常情况,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发证时不予注明,海关予以放行。对特殊情况,即溢短装超出百分之五的,发证部门发证时,应增加发证数量;并扣减计划额度。
 十七、有关处罚规定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严禁擅自超计划、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严禁以任何形式倒买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上述问题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等处分。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一经发现,即依法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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