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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4、将子目“23.出口风险基金弥补”改为“风险和后备基金弥补”,核算企业按规定以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对亏损的弥补。
  5、将子目“24.减亏(增盈)留用资金”的核算内容,改为核算和反映企业按规定对超承包任务而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的分配情况(包括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或减盈资金的情况)。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减亏(增盈)留用资金
  贷:后备基金〔或贷: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贷:流动基金--企业〔或贷: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贷: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
  同时,将转入“后备基金”和“专用基金”的金额由“银行存款”帐户转入“专项存款”帐户。
  6、为了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全部的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情况,正确核算企业的盈亏以及补偿资金等,对中央企业承包地方任务或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盈亏、利润分配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的补偿资金等实行分帐核算。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部分增设“26.转出(入)中央(地方)商品超亏”、“27.转出(入)中央(地方)商品减亏”子目。
  (1)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入中央商品超亏
  贷: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出中央商品超亏
  (2)中央企业承包地方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入地方商品超亏
  贷: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出地方商品超亏
  (3)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减亏(增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出中央商品减亏
  贷: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入中央商品减亏
  (4)中央企业承包地方商品的减亏(增盈)资金的结转:
  借:利润分配(地方帐户)--转出地方商品减亏
  贷:利润分配(中央帐户)--转入地方商品减亏
  (五)在第332号科目“外汇价差”下增设“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子目,核算外贸企业出口收汇的百分之二十有偿上缴中央后所得到的人民币资金补偿。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与地方任务,分别从上级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和地方经贸部门收到的补偿金,应分别在此子目下设专户分开核算。
  (六)将第323号科目“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改名为“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并分设“应付供货奖励”和“应付供货补偿”两个子目,分别核算外贸企业应付未付出口商品供货企业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和供货企业上交中央外汇(出口收汇的百分之十)的人民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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