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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9日 财工字[1997]491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保值增值,促使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电网建设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关于八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和葛洲坝上网电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463号),对三峡第一批发电机组投产受益地区每千瓦时电加收6~8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二是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新征三峡基金使用问题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6〕9号)文件规定,用于三峡电站至四川、重庆的送变电工程建设和前期工作的四川省和重庆市每千瓦时电新加征的3厘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第三条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只能用于三峡输变电工程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电网建设基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单位,即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电网建设基金的合同单位,包括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制造厂家,电网公司所属物资公司、网联直流咨询公司等单位。
  第五条 三峡电网建设基金是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注入的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出资者拨入电网公司的三峡电网建设基金,作为电网公司的法人资本金,由电网公司用于三峡输变电工程。
  第六条 电网公司应根据国家审定的概算,贯彻“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和管理,并严格规范内部资金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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