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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失效]

  (三)在航行国际航线或在国内外修造船工作中、引航工作中,由于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高,外事处理能力强,获得国内外同行好评,为祖国赢得了荣誉,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贡献突出。
  (四)在航运或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或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发表三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理论文章或正式出版过二十万字以上的航运技术论著。
  (五)在船舶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成员,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从事航运管理工作的人员中选拨航运技术专家,应符合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船上工作满二十年并且调岸工作不超过五年;
  (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章 选拨程序

  第七条 选拨航运技术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船员(人事)管理部门与航运技术管理部门推荐人选并整理材料;
  (二)提交单位专家评审组(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进行评议;
  (三)经部直属一级单位领导审核后将呈报表(附后)报部(人事劳动司)一式三份;
  (四)由部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五)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上报人事部的人员名单;
  (六)由人事部审批公布。
  第八条 航运技术专家评审组的组建与职责:
  (一)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的单位,可以成立临时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以及人事、技术管理部门的同志担任(向部报航运技术专家人选时,应将本单位临时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及职务附上)。
  (二)交通部专家评审组,由部人事劳动司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组成。
  (三)评审组的职责是:根据选拨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审,写出评语。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选拨的航运技术专家,经人事部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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