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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
 (1991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为加强专业银行支付委托非金融性企事业单位和委托个人兼职代办储蓄网点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办手续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各专业银行委托代办的储蓄业务,凡属下列形式的代办储蓄网点由专业银行支付代办手续费:
  1、单一的办储蓄点形式,指受托单位或个人兼职代办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业务。其存款种类单一,一般只办理存款不办理取款业务。
  2、全面代办储蓄所形式,指受托单位设立的代办储蓄所,可办理受托单位内部职工的活期储蓄,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等存取款业务。
  3、联办储蓄所形式,指由专业银行和其他单位联合承办,可办理各种储蓄存、取业务。
  上述委托代办的储蓄网点,均不得实行任何承包制。
 二、支付代办手续费的标准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百分之一点二以内控制。各专业银行总行对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及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对其下级行、处均实行逐级核定比例的控制办法。各分、支行应在其上级行核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上级行、处也不得层层提留。
 三、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计算基数,并划分档次,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四、支付代办手续费的内容和用途包括下列各项:
  1、代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开支;
  2、代办所的房租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取暖费、帐表及资料费、代办网点橱窗等宣传费、公杂费;
  3、代办人员业务培训费、统筹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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