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配备专用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劳保用品,保证必要的卫生条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关的保健津贴参照国家有关卫生防疫人员的待遇执行。

第四章 实验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动物和相应设施应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证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应从经认证的单位引进和购买,并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后才能饲育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饲育室要与动物实验室分开,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和工作人员的休息室应与实验动物饲育室和动物实验(观察)室分开。进行传染性或有毒试验时,动物实验室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对实验管理工作人员办公室、休息室采取缓冲、防疫和保护措施。其具体设施要求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对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并监控动物的质量和开展防疫工作,发生严重传染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疫措施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和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各级实验动物管理机构推荐,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实验动物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和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认证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吊销其《合格证》等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