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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1年4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国有线电视如同无线电视一样,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技术维护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
 第六条 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电视规划积极发展共同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七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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