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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二)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宣传,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艰苦创业;
  (六)按照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注意发现和调查研究带有倾向性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七)配合和协助上级监察部门直接办理重大案件;
  (八)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责:
  (一)根据监察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津、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党和国家和中心任务以及本单位行政领导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解、初查。按立案条件和立案程序进行立案和开展立案调查。
 第八条 监察部门的要限:
  (一)各级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监察对象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二)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复制、索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2、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3、建议单位领导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取得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支持,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及暂停支付;
  4、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5、建议主管机关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6、对监察事项涉及监察部门管理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时,经主管领导同意,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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