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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和地下水勘采报告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
 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
 (1991年4月24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工作的质量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及时为国家提交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确保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的建设设计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全国矿山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第四章对勘探报告奖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交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区、市储委)审批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都必须按本办法评定质量等级,实行奖惩。
 第三条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一、矿产勘探报告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矿产勘探报告内容,划分为八项进行评分,八项满分总和为100分,各单项满分和评分内容如下:
  1、地质研究程度                 15分
  主要包括:1)区域地质和矿产地质;
       2)矿床地质。
  2、勘探工作部署的合理性             10分
  主要包括:1)勘探类型和勘探网密度的确定;
       2)勘探手段和勘探方法的选择以及勘探工程布置等。
  3、各种勘探工作的质量              15分
  主要包括:1)地质、测绘、物化探、采样、实验工作的质量;
       2)各种探矿工程的质量等。
  4、矿床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和矿石质量的研究    10分
  主要包括:1)矿床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工作程度;
       2)矿石的物质成份、结构构造和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的研究程度等。
  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          10分
  主要包括:1)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
       2)矿床工程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程度。
  6、储量计算的合理性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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