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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部分调整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建材行业工程设计收费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是对1984年国家计委(1984)596号文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建材篇(以下简称《建材设计收费标准》)的补充及部分调整。
  1.按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文精神,原1984年收费标准中按生产能力为单位的定额收费项目,即水泥项目和平板玻璃项目,其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一年起,在原定额基础上乘以1.6系数执行。本补充规定第2条所列补充定额也一并按乘以1.6系数执行。今后根据国家每年涨价系数递增定期调整,但收费额最高不超过概算投资的2%。
  2.《建材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水泥工厂整体工程设计收费是在湿法回转窑、半干法立波尔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老生产工艺方法的基础上测算的。近年来出现的预热器、预分解炉窑新型干法工艺线,其设计工作量较前者超出35%左右。因此这次补充了新型干法生产工艺线的收费定额(见表一),湿法工艺等收费定额维持原标准不变。
  玻璃工厂整体工程设计收费定额是在引上法老生产工艺方法的基础上测算的。近年来出现的浮法生产工艺线,其设计工作量也有较大增加,这次也予以补充(见表一)。
  原按(84)建材基字873号文执行的新技术费规定作废。
  3.《建材设计收费标准》适用的范围是工程设计中的设计劳务费,内容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不包括资源地质勘探配合、项目建议书、厂址选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调整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试生产调试及超过合理施工工期的技术服务等非常规工作量;也不包括生产线自动控制软件及相应硬件的技术开发工作量。
  整体工程设计收费定额系指工程设计费,不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表一
 水泥、玻璃工厂整体工程设计收费补充定额

┌─────────┬────┬────┬───┐
│      规模 │    │    │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生产工艺     │    │    │   │
├─────────┼────┼────┼───┤
│新型干法水泥厂  │3.1 │ 4.1│4.7│
│(元/吨水泥)  │    │    │   │
├─────────┼────┼────┼───┤
│浮法玻璃厂    │0.8 │0.9 │1.0│
│ (元/标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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