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可报考硕士生。凡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可报考博士生。
在职人员要求报考研究生,必须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努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工作。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应鼓励有培养前途的技术骨干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必须经过考试、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硕士生考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课(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博士生的考试科目一般为: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加试或复试。
第十一条 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成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招生领导小组,与有关导师一起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坚持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部审批。
第十二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要求新增招生专业,须经院、部审定,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三章 培养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必须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到首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四条 各科研机构应将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导师在内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加强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培养质量,切实保证培养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学习课程分为学位课(均为必修课)和非学位课(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的具体要求和必读的书目。学位课为马列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适用博士生)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进行考试。非学位课根据需要可列为考试或考查课目。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只有经过考试和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得到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满30-40学分才有参加论文答辩的资格。一般按20授课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