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部设学位委员会,院(局、基地)、直属所设学位评定委员会。院视情况按学科专业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
一、部学位委员会的组成,经部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任期为三至五年。部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航天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导师,由院(局、基地)、直属所提名,报部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由所提名,报院(局、基地)批准并报部备案。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一至二人,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成员的半数以上应是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二至三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 硕士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完成学位论文以后,方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经导师或导师小组审阅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对论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答辩。
无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材料送交有关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该会指定两位导师审阅,并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应事先通知,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相应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在有关决议上签名,并随同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再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通过的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应于每年底分别报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按期审批学位申请,授予学位获得者以相应的学位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