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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凡有违法乱纪或其他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思想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包括基础课、专业课、论文各阶段),品德优良,有先进事迹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应由本人正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院(局、基地)、直属所批准,报部备案,可以退学,并按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部的统一规划下,加强对外合作与联系。有计划地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部讲演和指导研究生;组织有关导师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选拔优秀毕业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向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学术刊物推荐研究生优秀论文。
  第三十九条 严格坚持导师遴选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导师或单位,各级领导须视情节进行思想教育,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或单位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等。

第七章 待遇与分配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待遇除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以利于调动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导师和导师小组成员可享受每年二周教学假,用于教学的时间应算作完成科研任务的工作量,其学术水平的高低以及在教学中的贡献,应作为晋升其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导师、导师小组成员按部有关规定给予应有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利用实验室、设备,借阅图书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科学调研和考察队,以及有害工程的保健、防护等方面,与研究实习员或助理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 国内博士生以及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原则上由各院(局、基地)、直属所择优留用,个别需要调剂的,由院(局、基地)、直属所落实分配去向后报部,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发布的(85)航教字第0693号文《航天工业部科学研究机构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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