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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 计划安排和动用

  第三条 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 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第五条 储备盐跨省区调拨时,由轻工业部统一调度。

第三章 保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盐业管理机构,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仓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时,要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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