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第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各级党员和政府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监督措施。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执行人口计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严禁瞒报和虚报。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造成人口失控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决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这个政策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经过多年的工作已经逐渐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政策,本能摇摆,不能松动,不能改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口的计划管理。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纠正部分地区放松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严禁乱开口子,乱批生育指标。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孩生育,努力防止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要严格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大力宣传,坚决执行。同时还要注意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的轨道。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军人、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有关法规,做好子女及亲属的工作,并积极宣传群众。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抓住重点,扎实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