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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失效]

 第七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所属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专业主管部门;部委直属单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委直属的单位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或委托(必须有委托函)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考评应分预审和考评两步进行。
 第十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建设部。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档案管理”的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省(部)级评审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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