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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五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反映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 各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中,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九条 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 暂未进行单位管理升级等评估活动,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评估工作,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科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可不定期地对已升级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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