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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条 依照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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