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上述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从指定口岸运进。学生应持装有经所在地主管海关签章的“申请表”第一联(正本)及第二联(副本)的“关封”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境手续;进境地海关应同时核对“申请表”正本及学生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无误后,方予办理验放手续。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关封”,不得擅自开拆。如遇有关封遗失或开拆,其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虽有关封,但逾规定期限运进的自用物品,进境地海关不予放行,有关物品予以退运。物品超过三个月未退运出境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上述经海关核准放行的自用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对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受让人按中国海关规定可免税进口有关物品的,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前携带或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在居留期间短期出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章第
十七条关于对非居民短期旅客的规定验放。
第八条 学生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生学业结束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其它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运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