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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审计查处事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农业部审计查处事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3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农业部系统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的审批权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农业部审计局)审计的查处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果,报送审计署结论或决定:
  (一)国务院领导交办查处的;
  (二)审计署领导决定复核的;
  (三)拟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或要在全国通报的;
  (四)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含一千万元);
  (五)查出部级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并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
  (六)拟将当事人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农业部部长审核或审批: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审计查处事项;
  (二)农业部党组交办查处的;
  (三)农业部党组交办复核的;
  (四)拟在全国农业系统通报的;
  (五)违纪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含五百万元);
  (六)应上缴违纪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一千万元以内(不含一千万元)的;
  (七)损失浪费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
  (八)查出司局级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拟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需建议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
  (九)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下列审计查处事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由主管部长审核或审批:
  (一)主管部长交办查处的;
  (二)主管部长交办复核的;
  (三)拟在部机关内或部直属单位范围内通报的;
  (四)违纪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五百万元以内(不含五百万)的;
  (五)应上缴违纪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内(不含五十万元)的;
  (六)损失浪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内(不含五十万元)的;
  (七)涉及外国人的审计查处调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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