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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1991年6月17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系统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设立“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选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第四条 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
  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农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全国农业系统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有特别显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企业建立责任明确、效率高的技术进步的领导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确定以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核心的管理体系。制定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在产品质量、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安全保护、能源环保管理等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
  (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并有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度。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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