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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1年6月19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加强领导,给予关心和支持,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以来,我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听取了中央、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民族语文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最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对今后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措施又作了进一步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现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少数民族语种多、文种多。在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五十三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回、满两个民族通用汉语文);解放前,二十一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五十年代,国家帮助十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帮助一些民族改革或改进了文字。目前,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多数人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工具。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族语文工作,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汉语文;对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等等。这些内容分别载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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