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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

  (三)贯彻落实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主要措施是:
  第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
  对于沿用至今的通用民族文字,要继续做好学习、使用和发展的工作,切实保障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使用,并促进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之日臻完善。
  对五十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
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应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要勉强试行。
  提倡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已选用汉文或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对一九八0年以来各地自行设计的一些民族文字方案,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选分工的通知》([56]国总族毅字第1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创制文字的问题,既要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慎重、妥善地处理。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积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民族语文和双语文教师、翻译、编辑和研究人员;增加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各种读物的数量,提高质量。
  要加强民族语文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和普及研究成果。
  第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国家民委要与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互相协调,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语文工作。要适时组织省、区之间民族语文工作的协作和交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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