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 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 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