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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
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决定
(1991年6月2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冀朝铸于1988年10月25日签署的《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及《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同时声明不受《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
十六条
第一款的约束。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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