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一九九一年
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91〕外经贸财发第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为适应新体制下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对外贸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填列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格式已印发给各单位)。现将《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会计月报表”,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按一九九一年版新的报表格式编报。“财务指标月报表”格式不变。
编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经贸、财政等部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我们对一九九0年版会计报表作了修改,现就编报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资金表(贸会01表)
(一)将原第31项“应收补贴或补亏(148)”改为“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148)”,填列外贸企业应收未收的国拨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以及按规定可收取的亏损弥补款项。
(二)将原第93项“应付供货出口奖励金(323)”改为“应付供货奖励和补偿(323)”,填列外贸企业应付未付出口商品供货企业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和供货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
(三)将原第96项“应拨所属补贴或亏损(326)”改为“应拨所属奖励、补偿和补亏(326)”,填列企业应拨未拨所属企业的国拨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以及按规定应拨所属企业的亏损弥补款项。同时,将第326会计科目“应拨所属补贴或亏损”改名为“应拨所属奖励、补偿和补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