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总单位汇总报表时应将所属企业“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与本单位“应拨所属奖励、补偿和补亏”核对相符后对冲。
(四)第101项“外汇价差”中的“中央有偿使用外汇价差”应于半年或年末转入“利润分配”,半年或年末项目余额不包括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补偿资金。
(五)取消第102项“减亏(增盈)留用资金(327)”,对企业一九九0年底以前结余尚未经批准动用、转帐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在本表第104项填列。
(六)在121项加入“8.后备基金(407)”,填列企业按规定从超承包任务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中提取的专项用于以丰补歉的后备基金的余额。
(七)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地方出口任务的,在向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本表时,只填写本表第31项“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第95项“应上缴利润”,分别反映因承包地方出口任务应从地方应收而未收的奖励、补偿和补亏或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利润,对方项目列外贸系统往来(第90项“应付外贸系统帐款”或第29项“应收外贸系统帐款”)。
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同时承包中央出口任务的,在向上级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报送本表时,只填写本表第31项“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第95项“应上缴利润”,分别反映因承包中央出口任务应从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应收而未收的奖励、补偿和补亏或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利润,对方项目列外贸系统往来(第90项“应付外贸系统帐款”或第29项“应收外贸系统帐款”)。
二、利润(亏损)表(贸会02表)
(一)在第16项“12.内销”下增设“结转专项削价损失”项,填列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精神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损失,报经批准后,转作待处理削价损失挂帐之数。对“结转专项削价损失”在“收入”栏和“差额”栏中同时填列。
(二)将原第34项“17.外运(仓储)、包装损益”改为第35项“17.外运(仓储)、包装、咨询、广告损益”。
(三)将本表附列资料中原第40项“1.利润企业数××个及利润额××万元”改为“1.减亏(增盈)企业数××个,金额××万元”,将原第41项“2.亏损企业数××个及亏损额××万元”改为“超亏(减盈)企业数××个,金额××万元”,分别填列企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盈亏指标后的减亏(增盈)或超亏(减盈)企业数及减亏(增盈)或超亏(减盈)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