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化工部<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0日)废止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1991年7月1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根据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化工系统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则进行资格认可,并取得《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被所在单位聘任,从事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条 审批人员类别分为“审核人员”和“审定人员”,审批项目原则上分为“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具体审批项目应与所在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所批项目相对应。
第四条 新申请取证的单位应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在该单位设计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审批人员进行考核认可。
第五条 审核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工作三年以上,有较丰富的设计、校核经验,所设计和校核的压力容器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经得起考验;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或工程师;
3、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4、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知识较全面,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审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年以上;所审核的压力容器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经得起考验;
2、能带动各级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全面贯彻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