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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工程勘察。包括为工程建设、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地行测量、工程物探等)。
  (二)工程设计。包括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进行的设计(含工艺、土建、公用工程、配套工程、建筑装饰、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工矿区、生活区总体设计等)和编制概预算文件等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设备询价、订货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招标发包、项目监理、试车考核直至单套或成套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四)岩土工程。包括解决和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与岩体、土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含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处理和岩土工程监测)。
  (五)工程监理。包括受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某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服务工作。
  (六)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中的有关工艺、材料及科技成果的技术开发、技术协作、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术服务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转让。
  (七)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含立项前)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工程咨询与技术咨询活动:
  (1)工程项目投资前的项目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2)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投产后的评估;
  (3)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情报、信息、实测分析、设备测绘、技术攻关以及从事产品发展方向的专门研究和废物处理与利用;
  (4)论著评价、科研成果审查;
  (5)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和审判提供技术分析;
  (6)工程事故分析、危房鉴定、抗震加固、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服务;
  (7)代建设单位收集和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招、投标文件,评定投标,编制设计任务书等服务工作;
  (8)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建厂监督、试生产、项目投产初期的技术咨询;
  (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咨询服务。
  (八)兼营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兼营:本单位开发的产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有关信息服务;以及发挥技术装备条件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
 第八条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可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乙级单位限于在本系统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承担任务,跨系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丙级单位限于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任务;丁级单位只限于在本单位或单位所在地范围内承担任务。铁路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本路局内承担本专业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如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包括因资格等级变更或业务范围变更而引起的登记事项的变更),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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