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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试行)
 (1991年7月15日 [1991]农[渔]字第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研成果和实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促进水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水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技术推广”,是指对水生经济动植物的繁殖、养殖、增殖、捕捞、加工以及渔船、渔机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的实用价值的技术的普及、应用与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水产技术推广以水平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组织实施,并实行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教育、生产单位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国家兴办与社会支持相结合。
 第四条 水产技术推广应坚持面向渔区、农村、服务水产生产,服务渔(农)民的方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意愿;遵循因地制宜,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讲求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 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并积极帮助落实,疏通技术推广和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的渠道,逐步增强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
 第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和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工作任务

 第七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下同)、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下同)、乡(民族乡、镇,下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与渔(农)村各类科普组织及渔(农)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组成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第八条 水产技术推广的中心任务是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先进的适用技术和总结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开展试验示范,宣传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动渔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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