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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九条 水产技术推广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推广应用与开发新技术、优良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装备等,举办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交流交易。
 第十条 国家、省、地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任务:
 (一)编制提出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
 (二)制定水产技术推广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总结、交流、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指导地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和队伍建设;
 (四)参加适用水产科技成果的评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对实用水产技术的审定;
 (五)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及技术推广工作评比、奖励,参加有关水产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开发、经营活动;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组织技术推广信息的交流和宣传;
 (九)结合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提出技术推广、培训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实验、示范、推广;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评定实用水产技术;
 (六)组织水产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总结、交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七)指导乡、村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乡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推广任务;
 (二)服务生产,服务渔(农)民,宣传、普及水产科学技术基本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
 (三)抓好示范点,总结推广群众先进经验,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水产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发展以渔民为主体,渔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专业户为骨干的群众性渔业技术服务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从水产技术干部中选拔事业心强、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人员担任。县以上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以下(含乡)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原则上应取得渔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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