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
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