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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
  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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