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建设委员会,
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
第二机械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地质部,
建筑工程部,
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