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30日化学工业部(91)化基字第68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为了加强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部制定了《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根据部(90)化基字第656号《关于成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和本规定精神,抓紧省厅级质量监督站的筹建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并报部备案。
  附件:《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 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两级设置和管理,即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部监督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监督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