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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省厅监督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批准建立,报化工部基建司和部监督站备案。
 第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比较多,监督、管理力量比较强、条件比较好的地、市化工局亦可成立地(市)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厅监督站的分站。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它指导建设、设计、承建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但不能代替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章 质量监督站的任务

 第十条 部监督站的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的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建筑安装法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2、起草化工系统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3、对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对各省厅监督站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4、组织和参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5、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和受监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参与审查评定部级优质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省厅监督站的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建筑安装的法规、标准、规范。
  2、负责本地区一般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受部监督站委托对国家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
  3、组织和参与本地区内化氏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4、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参与部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
  6、定期向部监督站汇报本地区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督站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监督站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为;
  1、检查受监工程的承建、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设备制造厂、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2、监督承建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建筑构件厂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检查化工建设工程(产品)质量。
  3、检查监督承建、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做主体系及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指导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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