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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办法(试行)

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办法(试行)
 (1991年8月3日航空航天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计资源[1991]216号)和一九九0年十二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天工业所属企业。
 第三条 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分为国家能特级企业、国家节能一级企业和国家节能二级企业。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年生产综合耗能一千吨标煤以上,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企业均可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基本条件
  国家二级节能企业:
  (一)建立了节能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节能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认真实行节奖超罚,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计划。
  (二)定额管理的覆盖面达到企业年生产综合能耗的80%以上,并分解到车间、班组。炉窑、站房和其它主要设备按国家和专业标准进行考核。
  (三)有健全的能源原始记录、台账,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四)计量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计量单位水平,并取得了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能源计量仪表运行正常。
  (五)企业完成了企业能量平衡或主要耗能设备能量平衡工作,并取得合格证。
  (六)制定了企业中期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节能技改资金要占企业折旧基金的15%以上,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底数清,有改造、更新计划。
  (七)以七十年代引进的外国技术设备为主的企业,只有耗能水平达到或低于引进设备设计值时,才能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
  国家一级节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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