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由部颁发证书。获国家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国家计委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的单位,可按国家计委计资源(1991)216号文件和所在地方有关规定,提取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节能工作有贡献的人员。按规定对国家级节能企业所需的能源,要优先给予供应,节能技术改造贷款可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凡无部颁能耗定额和归口行业能耗定额的设备、工序(如机械加工、装配等工序),企业可按工时制定能耗定额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进行能耗指标达标计算时,必须有考核年度的全年原始记录;能耗指标以上年度实际能耗水平为基数相比较的设备,须有上年度全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以计量仪表计量为准。
 第二十二条 按炉窑站房能耗分等标准考核的企业,炼钢电弧炉因年耗能量较小可不列入考核之内,但不准是等外炉。
 第二十三条 进行企业综合性能耗计算时,应遵守能量守恒定律,避免重复计算。各耗能系统的划分和计算应按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节能升级(定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等级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综合能耗不到一千吨标煤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节能升级(定级)工作。但对国家部的有关节能的各项规定、标准等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节约能源管理工作,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部发(1987)航技字第0393号和(1987)航技字第0964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航空航天工业部。

      关于印发《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