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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办法(试行)

     (1991年3月2日国家计委计资源(91)21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开展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是“七五”期间企业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自原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经能[1987]51号)以来,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目前已分三批公布了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3615个,其中一级企业437个,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在总结执行经能[1987]51号文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在征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即行废止。
  节能降耗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应成为促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八五”期间我们要更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要求,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修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企业节能升级文件和能耗指标、标准和计算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和办法予以实施。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

 一、总则
  (一)节约能源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和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文件的精神,为促进企业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四级,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统称“节能等级企业”。
 二、升级(定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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