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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办法(试行)

  (三)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并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企业,均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根据行业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缩小能耗范围的,应报国家计委核准。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能耗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四)企业(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二级生产企业中,70%以上已定为节能等级企业,这些节能等级企业的总能耗又占企业(集团)公司总能耗的70%以上,企业(集团)公司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中外合资企业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六)兼并企业允许以兼并前为单位申报,被兼并部分暂不考核。自兼并后的第三年起(含兼并年度)实行整体考核。
  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获得的节能等级企业称号,自兼并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升级(定级)条件
  (七)申报国家节能等级企业,并考核指标必须达到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考核标准,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依照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制定;考核产品的综合能耗应占企业总能耗的70%以上。
  (八)对企业申报节能等级企业的工作要求:
  1、必须有明确的节能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实行能耗定额管理,严格实行节奖超罚;
  3、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4、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5、有中期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6、完成企业能量平衡或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主要耗能设备的热能测试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节能计划。
  (九)对主要耗能设备系由国外引进的企业,其产品单耗或其他可比能耗只有达到合同保证值时才可申报节能升级。
  (十)企业因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或因浪费能源、节能监测不合格等原因,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通报,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一)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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