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继续生产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和产品,不得申报节能升级。
(十三)关于能耗的国际和国内先进指标,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国家计委组织协调认定;省级先进水平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负责组织认定。凡提不出行业某一等级能耗指标的,该行业的企业暂不能申报该等级的节能升级。
(十四)对主要耗能设备或主要耗能工艺实行晋等升级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企业节能升级的主要内容之一。节能等级企业其主要耗能设备或工序能耗水平不得有等外级。
四、升级(定级)审批程序
(十五)企业节能升级应从“省级节约能源企业”开始,必须逐级晋升,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十六)企业节能升级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2.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和消耗指标的达标计算;
3.节能工作汇报材料。
(十七)“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按隶属关系审批。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厅局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计委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计委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已获得节能等级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查。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八)对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节能升级工作,地方行业厅局要在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负责节能升级的主管部、局、总公司发生意见分歧不能统一时,由国家计委予以裁定。
五、奖励
(十九)“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其余节能等级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证书。获国家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国家计委予以公布表彰。
(二十)获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86]财工字第17号)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提高工交企业经济效益,狠抓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86]财工字第433号)的精神,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定额提取节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