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证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
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
第十条 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发生退载,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
第十一条 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二)《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更动的免交;);
(三)《船员名单》一份(无更动的免交);
(四)《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五)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二条 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完毕,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注。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海关在公共处所检查发现的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在国内随船或驻船执行监管任务,船方应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