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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未经我国联络人员同意,外国团队不得自行解雇随队的中国公民或者停发津贴。
  中外联合团队向随队的中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和宿营、炊事用具的办法,由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的各方协商。

第四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

 第十九条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和测绘的,应当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申报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由国家体委分别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测绘局审批。
  科学考察和测绘计划未经批准,外国登山人员不得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冰雪、水样和土样进行系统观测,不得采集标本、样品、化石,不得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体登山附带测会的,应当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章 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审报。经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以特准免税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应当纳税。
  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时免税入境。登山活动结束,上述物资应当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应当通过国家体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音像资料,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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