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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一、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二)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
  二、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一)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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