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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林科发[2004]100号 2004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对科技人员的重奖方式,推动林业科技事业发展,为林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重奖面向全社会,奖励在我国林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标准化建设、科技管理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重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第四条 重奖对象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林业科技重奖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15—20名。主任委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奖的评选工作,并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重奖建议名单。
  评选委员会下设重奖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奖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
  重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科技司,主任由该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重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重奖:
  (一)在林业基础理论和发展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其成果对林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
  (二)在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在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和强大辐射、带动作用的;
  (四)在林业标准化建设和质量检验检测、林业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成绩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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