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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1994修订)[失效]

  第七条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
  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十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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