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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1994修订)[失效]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及保密期限。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文件印制的日期为准。
  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会议纪要”,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通过日期,“主送单位”标注在主题词之下。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 公文格式参照试行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部机关发文的格式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用铁道部名义行文的种类及其内容划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按规定以部令发布的事项。
  二、《铁道部文件》
  1、向国务院及其他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2、转发国务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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