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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1994修订)[失效]

  第五十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外事等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格式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号



  《××××××××》已经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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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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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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