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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4月2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2日)废止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25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先例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审计监督,推动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关系,与有关部门搞好协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林业系统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同时全面考虑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应定期部署、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批审计结论和决定,督促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林业系统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除审计机关已设立派出机构的以外,可以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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