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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纪发[1980]20号)


  自中央发出有关整顿党风的若干文件以来,各级党委正在认真贯彻,不少领导干部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在接待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好的榜样,受到了群众的称赞。但是仍有不少党员来信,对有些省、市、自治区的接待部门和领导干部借接待中央领导同志的名义,大肆铺张浪费,恣意挥霍国家资财等严重脱离群众的恶劣作风,表示极大的忿懑,要求中央纪委认真检查,予以制止。
  对于接待工作,中央、国务院都作过不少规定,三令五申不准铺张浪费,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的财政制度办理,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但是,长期以来这类法规在许多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目前,很多地方在接待领导干部或接待各种参观团、检查团、学习团、慰问团,或接待各种会议代表的时候,讲排场、图阔气;摆酒设宴、大吃大喝;并借机送人情、拉关系;巧立名目、乱用公款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在接待的警卫工作中,有的层层设岗,戒备森严,甚至断绝交通。有些人还利用接待工作拉拉扯扯,阿谀奉承。这些低级庸俗的坏思想、坏作风,都是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它严重地败坏我党的优良传统,损害党和领导干部的威信,破坏党群关系,挫伤群众进行“四化”建设的积极性。各级领导同志对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决不再麻木不仁,泰然处之,任其蔓延发展。
  为此,中央纪委遵照中央关于搞好党风的指示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随行人员不得以领导干部的名义,向接待部门示意或提出额外的要求。对接待部门违反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招待,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均应主动拒绝,坚决制止。
  二、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干部都不准以接待领导同志为名,或以照顾某种特殊需要为借口,巧立名目,铺张浪费。凡违反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如有违犯,各级纪委和财政部门的监察机关应认真检查,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决定或指使搞这种违犯制度的人,赔偿国家在经济上多开支的部分。对不顾党纪国法,不顾群众影响,错误情节严重的人,应坚决予以党纪国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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