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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失效]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四)扣押非当事船舶时,该项海事请求必须是非因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或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所引起的。
  四、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三)扣押悬挂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航运双边协定的国家旗帜的船舶,应按照条约或协定的规定进行。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其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
  (八)扣船申请费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错误的,依照本条第五款处理。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十)申请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被释放的船舶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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